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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824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824號

聲請人
吳金双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文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號之3)之妻,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5年8月2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282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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