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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5號

上訴人
李慶鈴
被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上訴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上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923元(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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