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李慶鈴
- 被上訴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被上訴人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 被上訴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圖
上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國字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3923元(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