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8號
- 原告
- 林薛彩雲
- 訴訟代理人
- 謝其演律師
- 被告
- 林祺婷
- 被告
- 林祺文
- 被告
- 林育菁
- 被告
- 林美德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憲同律師
- 被告
- 林弘濬
- 訴訟代理人
- 林美芳
- 被告
- 林育德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家訴字第8 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被告林育德之記載,應更正補列為「被告林育德住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9 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