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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李世貴高文淵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上訴人
陳文財
被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何弘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8日所為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及事實理由欄第二項關於「本院板橋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三重簡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亦有準用,此觀同法第239 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