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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張紫能張筱琪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詹林秀蘭
上訴人
傅林玉英
上訴人
林玉卿
上訴人
林宇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宗賢間排除侵害事件,查本件上訴人係

請求禁止被上訴人就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為拆除及任何動工的行為並回復原狀,而系爭建物於

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業經兩

造於假處分之抗告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1442號

)合意在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200,000 元,⑴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780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21,7

80元,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

尚欠3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尚欠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