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詹林秀蘭
- 上訴人
- 傅林玉英
- 上訴人
- 林玉卿
- 上訴人
- 林宇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威廷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宗賢間排除侵害事件,查本件上訴人係
請求禁止被上訴人就新北市○○區○○路000 巷0 ○0 號未辦保
存登記建物為拆除及任何動工的行為並回復原狀,而系爭建物於
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 元,業經兩
造於假處分之抗告案件(即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抗字第1442號
)合意在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200,000 元,⑴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780元,上訴人即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21,7
80元,⑵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 元,
尚欠32,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尚欠之第一審及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人即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