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5號
- 抗告人
- 楊鈞翔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5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10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