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11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11號
- 原告
- 陳百齡
- 被告
- 李彥勳
- 法定代理人
- 邱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後,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2 月16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6 年2 月2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