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111號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郭光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111號

原告
陳百齡
被告
李彥勳
法定代理人
邱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後,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2 月16日寄存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於106 年2 月2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光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11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