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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魏俊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

抗告人
冠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錦洲
相對人
謝新平

      宋香儀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3日本院所為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