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賴彥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宗錦

      邱明美

上列上訴人林宗錦、邱明美與被上訴人吳國華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柒拾萬伍仟參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4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