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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李世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
被告
鄭王燕芳
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鄭智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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