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鄭王燕芳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鄭智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3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