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3號
- 上訴人
- 陳昭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章、林威廷、吳家珍因105年度訴字
第118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關於
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財
產權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合
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