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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3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3號

上訴人
陳昭蓉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章、林威廷、吳家珍因105年度訴字

第118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關於

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另財

產權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合

計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8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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