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3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孟玄(原名陳清塗、陳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清泉、陳清義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39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8,690 元,是上訴利益金額即為3,608,6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55,108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