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正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敏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訴字第1442號代位給付債權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伍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