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李世貴許瑞東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維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祥勝等人間,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07號

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就原判決全部不服。查本件

訴之聲明第一項至第四項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又按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三千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

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分有明定。故訴之聲

明第五項刊登道歉啟事之回復名譽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

25,305元(20,805+4,500= 25,305),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