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
- 上訴人
- 林溪河
- 被上訴人
- 游金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522號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萬零肆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