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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號

上訴人
王燕華
上訴人
王永光
被上訴人
甘國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

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王燕華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84,563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王永光上訴標的金額為275,0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等分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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