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0號
- 上訴人
- 林麗華
- 被上訴人
- 魏應光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6年3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6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