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9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清隆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誠志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李桂蘭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羅連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094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2,2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