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美慧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普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1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5,4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