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4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75號
- 上訴人
- 詹燕玲
- 訴訟代理人
- 張振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鏡瑜律師
- 被上訴人
- 游木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4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13,17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8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