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王素梅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章恩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振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簡振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錦綉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708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000
元(即系爭房屋之拍定金額:6萬+26000+42萬+21萬=716000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