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紫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康保呈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827號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4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46,050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