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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38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38號

上訴人
唐名亨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上訴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被上訴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季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3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38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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