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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41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4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協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明志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陳忠盟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1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院前以105 年度補字第2831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243 萬元,又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基於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即為24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37,585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41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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