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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7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莊佩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70號

原告
陳聰琳
原告
林志豪
原告
林俐伶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被告
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多賢
兼訴訟代理人
金燦煌
被告
吳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金燦煌」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多賢」;「兼法定代理人金燦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訴訟代理人金燦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7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