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70號
- 原告
- 陳聰琳
- 原告
- 林志豪
- 原告
- 林俐伶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泓勝律師
- 被告
- 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多賢
- 兼訴訟代理人
- 金燦煌
- 被告
- 吳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皇家與帝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金燦煌」之記載,應更正為「吳多賢」;「兼法定代理人金燦煌」之記載,應更正為「兼訴訟代理人金燦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