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6號
- 上訴人
- 陳美雲
- 被上訴人
- 朱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309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壹仟捌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9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309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壹仟捌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