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1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1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和膠業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智銘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皓中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155號行使股東權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