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9號
- 上訴人
- 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永金
- 被上訴人
- 竑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行廣
- 被上訴人
-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