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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9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9號

上訴人
海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金
被上訴人
竑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行廣
被上訴人
李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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