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嘉裕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訴字第330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