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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邱旻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蔣錫珍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第一審判決第一項判命「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3149 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於超過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第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是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上訴人強制執行後得受償之債權金額即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7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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