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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7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連士綱楊千儀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訴人
黃麗齡
被上訴人
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就原審判決本訴

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壹仟陸佰玖拾

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另上訴人就原審

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標的金額為壹佰零捌萬參仟參佰零柒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合計上訴人應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為參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計算式:22,290元+17,68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97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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