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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2號

上訴人
簡泰郎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律師
上訴人
陳美憓

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⑴上訴人簡泰郎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5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

⑵上訴人陳美憓之上訴標的金額為730,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兩造分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2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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