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2號
- 上訴人
- 簡泰郎
- 訴訟代理人
- 周承武律師
- 上訴人
- 陳美憓
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兩造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⑴上訴人簡泰郎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5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
⑵上訴人陳美憓之上訴標的金額為730,4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兩造分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