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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00號

上訴人
林煌雄
即原告
林娟如
即原告
林建宏
即原告
林慶隆
即原告
林智勇
即原告
林玉緣
被上訴人
莊財貴
即被告

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05 年訴字第60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貳

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肆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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