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29號
- 上訴人
- 陳明富
陳明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清香等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629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 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2,7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