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倪世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友譯因105年度訴字第7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拾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友譯因105年度訴字第78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伍拾萬零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