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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高文淵賴彥魁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秉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平
被上訴人
雙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99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肆仟肆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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