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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訴訟代理人
林金山
被告
賴盈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除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其餘裁判費15,251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2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2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至26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92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