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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谷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全球國際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界元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吳麗華
即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李俊宏
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谷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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