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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房佳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育英、房佳相、房育姿間本院105年度

重訴字第14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不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臺

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0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壹萬

零捌佰肆拾貳元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

肆仟貳佰陸拾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