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房佳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房育英、房佳相、房育姿間本院105年度
重訴字第14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於法不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經臺
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50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陸佰玖拾壹萬
零捌佰肆拾貳元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
肆仟貳佰陸拾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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