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原告
高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郎
訴訟代理人
張伯儀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立涵律師
被告
真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丞
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23日下午3 時2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