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8號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六十七萬八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