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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塗銷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侯憶涵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侯順傑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陳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274 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 年1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4 建號建物即門牌新北市○○區○○路0 段0 巷00○0 號房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分別為1/4 、全部,下稱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3萬元,而系爭建物總面積為102.66㎡(約31.05 坪),則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246,500元(計算式:33萬元×31.05 坪=10,24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153,300 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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