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 上訴人
- 鄭智銘
- 被上訴人
- 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 萬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 萬1,1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3 萬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 萬1,19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