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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高文淵張誌洋宋泓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

上訴人
黃紫羚
上訴人
黃湘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
被上訴人
黃春雄

      黃美珊

      林怡玲

      黃洲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361 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陸佰伍拾參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陸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業據上訴人繳納貳拾萬元,尚應補繳壹拾陸萬捌仟參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61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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