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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7 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饒金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17 號

上訴人
湯炳又
上訴人
湯其財
被上訴人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天立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9 月27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0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93、95頁)。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見本院卷㈣第101 至103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17 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