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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楓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順

上列上訴人楓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楓昇公司)與上訴人陳美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楓昇公司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楓昇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 元,未據上訴人楓昇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楓昇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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