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楓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義順
上列上訴人楓昇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楓昇公司)與上訴人陳美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楓昇公司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楓昇公司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6,000 元,未據上訴人楓昇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楓昇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