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見發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儀軍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賢 以上當事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00000000-23620=000000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2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