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6號

原告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陳玉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5 年9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5 年8 月30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164 號裁定駁回,嗣原告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11月30日以105 年度抗字第178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該項裁定亦已於105 年12月7日送達原告,有上開卷宗可稽。從而,原告自應依前揭本院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林翠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49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