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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返還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48號

原告
林啓誠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告
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
代理人
黃于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景岳律師

      陳冠諭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79,456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2

0,12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27,001 元,原告僅繳納

479,456 元,尚不足3,647,545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